不做作业、课堂喧哗、手机进校都将被惩戒?!浙江一小学发布27条细则引热议
秋季开学,杭州一学校实行
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这份细则界定了“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打架斗殴,欺凌同学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公共环境或形象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五类需要教育惩戒的行为,并根据失范行为的情节,对不同年级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惩戒形式。
细则明确的具体惩戒行为有27条,包括无故迟到累计达3次及以上,旷课、逃学1次及以上的;经常使用不文明用语且拒不改正,对同学与班级造成不良影响的;怂恿、指使他人做出不良行为的;高空抛物,无论是否危害到其他人的等等,还包括了其他经纪律委员会认定的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对于教师的惩戒形式,细则也非常明确: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相关惩戒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并可根据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针对不同的年级学生采取不同的惩戒方式。
其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影响教学的,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没收影响教育教学的物品; (七)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八)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九)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十)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十一)取消本学期示范生、成长生等评优评先的评比资格; (十二)本学期思想品德等级降级; (十三)实施上述教育惩戒后,仍拒不改正的,全校通报批评。(十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十五)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十六)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十七)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十八)未尽事宜由全体行政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处理。
细则最后还做出补充说明,情节较为严重的惩戒相关记录学校会存档并记于学生学期综合素质报告单内。并对已经接受教育惩戒的学生提供了改正的机会:当学生有持续改过的行为,愿意通过公益劳动、助人为乐等积极的行动弥补过错,且在该学期内未再触犯过类似其他严重的违规行为,经学校会议审议后,决定是否取消该记录。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实施细则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育惩戒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2009年8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明确,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2020年12月,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2021年3月1日,这项《规则》正式施行,这是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
■ 今年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强调法治副校长的各项职责,其中就有“指导实施教育惩戒”这一条。《办法》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②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③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④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⑤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⑥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①点名批评;
②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③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④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⑤课后教导;
⑥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这些惩戒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把戒尺还给“老师”
合理惩戒,才能让教育赢得应有尊严
一位小学班主任老师对此表示赞同:
对不谙世事的孩子来说
有时候单纯地讲道理
很难让孩子对自己的错误有认知
也确实需要采取一些方法来对孩子进行惩戒
让孩子意识到错误
但很多时候
出于害怕引起家校纠纷的心理
许多中小学教师对行使教育惩戒权
仍存在一些顾虑
对杭州市胜利实验学校的这份
《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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